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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法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东亮与周正荣、辛艳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亮,周正荣,辛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法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张东亮,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慕雄军,男,个体户。被执行人周正荣,男,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辛艳军,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吴堡县辛家沟镇辛家下山村。张东亮与周正荣、辛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吴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由周正荣于2012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张东亮配件款72206元,被执行人辛艳军在3494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张东亮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周正荣于2013年5月5日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配件款72206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周正荣承担。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28日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执行费100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2)吴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白爱国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维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