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于聚红与吉建勇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聚红,吉建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于聚红,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吉建勇,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聚红诉被告吉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聚红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聚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聚红负担。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