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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于聚红与吉建勇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聚红,吉建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于聚红,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吉建勇,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聚红诉被告吉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聚红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聚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聚红负担。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