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赵发有与被执行人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发有,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赵发有,男,1953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发有与被执行人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铜中法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3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58500元,一、二审诉讼费11600元及执行费46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从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划拨了全部执行款项,现已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铜中法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川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纪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