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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徐某某、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徐某某,赵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鲁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南关。委托代理人郗若愚,男,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鲍登利审 判 员  刘治强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