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徐某某、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徐某某,赵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鲁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南关。委托代理人郗若愚,男,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鲍登利审 判 员 刘治强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