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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温伟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温伟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6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代理人:邱志忠、陈卓见,均系该行员工。被告:温伟明,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温伟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透支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为25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58元)。审判员  区瑞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