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初字第165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毛玉英与张玉玉、张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玉英,张玉玉,张峰,张光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657-4号原告毛玉英。被告张玉玉。被告张峰。被告张光臣。本院受理的原告毛玉英与被告张玉玉、张峰、张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光臣所有的起亚牌鲁G×××××号(车辆型号YQZ6430AE)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告张玉玉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鲁V×××××号(车辆型号DC7237DT)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