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65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毛玉英与张玉玉、张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玉英,张玉玉,张峰,张光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657-4号原告毛玉英。被告张玉玉。被告张峰。被告张光臣。本院受理的原告毛玉英与被告张玉玉、张峰、张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光臣所有的起亚牌鲁G×××××号(车辆型号YQZ6430AE)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告张玉玉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鲁V×××××号(车辆型号DC7237DT)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