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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河北唯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河北唯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唯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唯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忠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