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法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薛XX与李XX、张X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XX,李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法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薛XX,女,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高渠村。委托代理人崔X,男,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高渠村。系薛永莲之子。被执行人李XX(又名李XX),女,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高渠村。被执行人张XX,女,1940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高渠村。本院在执行薛XX与李XX、张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照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薛XX支付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6226.5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X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向本院交付案款6243.53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全部兑现完毕,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锦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