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高法大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大民初字第3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伍某某,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