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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90年8月1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