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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战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27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原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曾受被害人宦某某雇用为其干活,宦某某欠款约2.3万元,李某一直找宦某某讨要欠款,未果。2012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听说宦某某在本市未央区毕昇路附近,遂驾车到毕昇路,发现宦某某正驾驶陕AGK6**红色大众小汽车由东向北拐弯驶离,被告人李某遂开车直接撞上宦某某驾驶的汽车,将宦某某所驾车辆逼停,导致车头部位受损。经鉴定,宦某某车辆损失价值为26982元。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赔偿宦某某损失共4.6万元,并免除之前的欠款,宦某某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追逐他人讨要欠款,故意驾车撞停他人所驾驶车辆,造成损害,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能够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骆成兴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