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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刘国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琳,杜华帅,葛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琳,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杜华帅,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葛旭芳,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琳与被执行人杜华帅、葛旭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1690元。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4月16日扣押被执行人杜华帅所有的车牌号鲁××××号轿车一辆,2013年4月28日被执行人交付案款54600元,2013年4月28日解除对被执行人杜华帅所有的车牌号鲁××××号轿车一辆的扣押。2013年4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案款546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风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