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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270号原告:王羽,男,汉族,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新成,男,西安市小汽车修理厂总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155号。委托代理人:尹家防,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物资西安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羽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809元,减半收取404.50元,由原告王羽负担。审判长 谢 虹审判员 蒲 晖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