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765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