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喜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喜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954号罪犯王喜宁,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麟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喜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3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喜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喜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喜宁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代理审判员 周 谧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