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鲁洁与鲁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鲁洁;鲁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鲁洁。被告鲁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洁与被告鲁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洁于2013年4月28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鲁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宗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