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法执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常青、李树海申请执行夏克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394-1号申请执行人王常青,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树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夏克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常青、李树海申请执行夏克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克栋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