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初字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齐正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正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00040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正友,男,出生于1963年5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无业。1984年因流氓、拐卖人口和脱逃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因盗窃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12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涛,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正友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彭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正友及其护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齐正友伙同邬某某、张某某窜至西乡沙河镇伺机行窃,后齐正友、邬某某两人窜至沙河镇卫生院内趁看病的XXX不注意之际,由齐正友掩护邬某某实施盗窃,两人盗走现金250元,齐正友分得100元。2012年11月30日,齐正友伙同邬某某在中医院伺机行窃,在由邬某某掩护齐正友将被害人XXX一棕色钱包盗走,并将包内300余元现金取走,把钱包及包内身份证、钥匙等物扔到路边垃圾箱里。事后齐正友将100元分给邬某某。2012年12月4日,齐正友窜至县医院老门诊大厅内趁被害人XXX交费不注意之际,将XXX所提紫色布袋内的一棕色立式钱包偷走,钱包内装有700元现金,身份证、超市提货卡、银行卡等物。后齐正友将700元现金取出,将钱包丢弃。2012年12月5日,齐正友在县医院门诊大厅内假装排队,趁被害人XXX不注意之际将其上衣口袋内的89元现金盗走,在逃离现场时被随后赶来的被害人丈夫乔伟及医院保卫科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正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西乡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指认、辨认勘察现场笔录及照片、视频光盘资料;被害人XXX、XXX、XXX、XXX的陈述;证人XXX、XXX、XXX、XXX的证言;被告人齐正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正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正友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齐正友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齐正友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2000年又因盗窃被处罚金,现又犯盗窃之罪,实属累教不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也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正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刘光军????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杨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