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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58号罪犯王丁,男,生于1988年10月07日,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以(2010)临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二○一○年五月六日至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王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丁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各项安全劳动规范,该犯在勾发岗位改造期间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加工头套32个,能超额完成6个,受到干部的一致表扬,同时积极主动的打扫车间卫生,积极主动收集散落的头发,全年累计收集头发120克,节约成本140余元,帮助他犯共同进步.计分考核成绩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底止累计获得1134分,折合积极十一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丁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