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晓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186号罪犯王晓东,男,44岁,1968年10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五年三月九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晓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陕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六年三月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四月二日以罪犯王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东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并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因故意犯罪被监管过的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四年三月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小波审 判 员 崔 齐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