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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杨荣英与赵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英,赵丁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154号原告:杨荣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满立、陈成德。被告:赵丁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英与被告赵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英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英以被告赵丁海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杨荣英负担。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