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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一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陈夏前、陈全中等与方中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夏前,陈全中,方中焰,胡金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一初字第00178号原告:陈夏前,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原告:陈全中,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鲁生,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中焰,男,1964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告:胡金节,男,1974年3月22日,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宾路与中兴大街交汇处安庆市公路局直属分局一楼。法定代表人:高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夏前、陈全中与被告方中焰、胡金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夏前、陈全中以陈夏前病情加重、需继续治疗为由,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夏前、陈全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夏前、陈全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陈夏前、陈全中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储爱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