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江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何登莲与罗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登莲,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何登莲,女,生于1968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罗勇,男,生于1982年8月5日,汉族,泸州市江阳区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合江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何登莲申请执行罗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勇外出务工,地址不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勇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登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0)合江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罗勇尚欠申请执行人何登莲赔偿费1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何登莲在发现被执行人罗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唐显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朝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