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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少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少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某,农民,群众。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抓获,同年5月19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宗立英,河北邯郸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孟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辩护人宗立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娄某乘坐秦某某驾驶的解放牌大货车经过106国道河南河北交界处北300米交通局检查点时,被告人娄某驾车强行冲卡,致使上车检查的交通局执法人员李某某被带行40余米时从大货车上摔下,当场昏迷,娄某驾驶机动车逃跑。大名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为重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证人冀某某、刘某某、吕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秦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证言;3、行政执法证、邯郸市交通系统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审批卡;4、车辆牌照识别系统显示;5、邯郸市中心医院病历;6、现场勘查笔录;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8、辨认笔录;9、被告人娄某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路政人员执法过程中强行冲卡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予以供认,并同意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辩护人宗立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娄某系初犯,无前科,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娄某乘坐秦某某驾驶的解放牌大货车经过106国道河南河北交界处北营运超市门口附近交通局检查点被检查时,被告人娄某驾驶车辆强行闯卡,致使上车检查的交通局执法人员李某某被带行40余米时从大货车上摔下,当场昏迷,娄某驾驶机动车驶离现场。经医院术后诊断,李某某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顶叶脑挫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骨骨折、左侧额顶部头皮血肿,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伤残等级为柒级、拾级各一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娄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2年3月20日Á賿1点钟左右,他与同事赵某某、刘某某在106国道河南河北交界处拦住了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半挂车,他们表明身份亮明证件,对方提供不出营运证,按照规定他就往该车的驾驶座上上,准备对该车辆进行暂扣,当时司机阻拦他不让他上车,但他的同事制止了司机。他上到车上后,副驾驶的一名男子将他推出车外,他就喊让他马上停车,那个男的不但不听反而坐到驾驶座上,当时车没有熄火,那个男的一打方向盘挂上挡往前开车,当时他双手抓着左侧驾驶室的把手,双脚站在左侧踏板上,车速不慢,往南行驶了一段距离后他被那个男的一把推了下去,当时感觉自己的头重重地摔在地上,之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2、证人秦某某证明,2012年3月19日£¬ËûºÍСÖÓ£¨Â¦某)驾驶着解放牌大货车从天津拉了一车货向新乡走,3月20日1时许他开车行驶到106国道河南河北交界北30多米的时候,大名县路政的工作人员将他们的大车截停进行检查,由于车上没有营运证,路政的工作人员要将他们的车扣下,其中一个工作人员就要上车将车开到停车场,他就拽住那个人的胳膊不让上车,这时另外的工作人员把他拦开了。那个工作人员刚上到大车的脚踏上,小钟从副驾驶挪到驾驶座上开车就跑,那个人后来受伤住院了。路政工作人员检查时都穿着制服,胸前挂着工作证。3、证人吕某某证明,2012年3月20日Á賿1时左右,他们按照上级指示在大名县原收费站处南100米路西营运超市门口对车辆进行检查,他的同事赵某某、刘某某在道路西侧检查到一辆红色的牌照为豫G×××××的解放牌半挂车,车辆当时没有熄火,赵某某出示了证件亮明了身份,司机未能出示其道路运输证,刘某某就向带班站长冀某某进行了汇报,冀某某指示李某某将车开走进行暂扣,司机拉着李某某的衣服不让上车,他们就把司机拉开了。李某某坐到驾驶座上准备开车时,车里面的另一个男的把李某某从驾驶座上推开了,那个男的坐到驾驶座上,李某某被挤到驾驶员车门踏板上,一只手扶着门上面的把手,另一只手往里推车上那个人,之后车上的那个男的就往前开车,这时刘某某在车左前方,冀某某在车正前方,这个男的就向右一打方向盘,想从加油站绕过去,他们就在后面追,车往前开了有差不多50米左右,他看见李某某头朝下从车上掉下来了,大车接着向南跑了。李某某掉下来时他在大车的左后边有一二十米远,他们当时都穿着交通局制服,穿着反光背心。4、证人冀某某证明,2012年3月20日0时,他带领李某某、赵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等人在106国道河南河北交界处北侧路西的石化加油站北侧入口处设卡,到了1时许,从北向南行驶过来一辆红色的半挂车,他让刘某某、赵某某拦住了该车,刘某某和赵某某向司机表明了身份,司机没有出示营运证,他就让李某某上车先将车开到免费停车场,李某某往半挂车的驾驶座上上,司机拽李某某的衣服不让上,他们把司机隔开后,李某某上到车上,刚坐到驾驶座上,车上的另一个男的就用手往下推李某某,李某某被推到左驾驶门下的踏板上。当时车没有熄火,车上那名男子就硬挤到驾驶座上,挂挡就往前冲了出去,李某某站在踏板上手抓着左侧驾驶门窗,左车门开着,他们几个人让那个人停下来,那名驾车的男的根本不听,先向右转弯,进入加油站的便道后向南开,他和张某某就去开车准备追大车,等他回过头的时候李某某已经躺在地上不动了,那辆车向南跑了。他们都穿着交通局的制服,穿着反光背心,戴着制式帽子,身上带有上岗证和执法证。李某某摔在检查站南面50米左右,石化加油站南边出口处的花坛旁边。5、证人赵某某证明,2012年3月20日Á賿1点左右,他们交通局运管站的工作人员按照上级指令在106国道龙王庙段原收费站南边路西营运超市门口进行执法活动时,检查到一辆牌照为豫G×××××的解放牌半挂车,他向司机出示了证件,那个司机没有熄火就下了车,他让司机出示道路运输证,司机一直没拿出来,刘某某向带班站长冀某某汇报了这个情况,冀某某指示李某某上车对车辆暂扣,司机拉着李某某的衣服不让上车,他们把司机拉开,李某某上车坐到驾驶座上,这时候车里面的另外一个男的推李某某不让其开车,李某某个子小没有那个男的劲大,那个男的就把李某某从驾驶座上挤到踏板上,李某某一只手扶着门上面的固定把手,另一只手继续往里推那个男的,然后他听见有挂挡的声音,那个男的就往前开车,他们就拦这个车,那个男的向右打方向盘想从加油站绕过去,他们就在后面追,他拿着手电一直照着李某某的位置,他看见车在开的过程中,李某某一直往里推,那个男的一直往外推,车往前开了有40多米李某某就从车上掉下来了,大车接着向南跑了。李某某掉下来时他在大车的后边有十几米远,当时加油站亮着灯他看得很清楚。他们当时都穿着交通局制服,穿着反光背心,带着制式帽子。6、证人刘某某证明,2012年3月20日0时30分左右,他们按照上级指示在大名县原收费站南路西营运超市门口对向南行驶的车辆进行检查,大约1时左右,他和赵某某在道路西侧检查到一辆红色的牌照为豫G×××××的半挂车,车辆当时没有熄火,赵某某向司机出示了执法证,司机不能出示其道路运输证,他就向带班站长冀某某汇报了这个情况,冀某某指示李某某把货车开到免费停车场等候处理,李某某刚站到左边踏板上,司机拉住李某某的裤腿不让上车,在他和赵某某的劝阻下司机松开了手。李某某刚坐到驾驶座上,车上的另一个男的就往外挤李某某,那个男的不听李某某的话,把李某某推开坐到驾驶座上,接着他就听见挂挡的声音,因为车没有熄火,那个男的就往前开车,他跑到车前让那个人停车,那个男的向右一打方向盘,进入南面加油站的便道,想从加油站绕过去,这时李某某站在踏板上,一只手抓着车门上面的固定扶手,一只手撑着门框,车门开着,那个男的开着车往南走,他和赵某某就从后面追,他拿着电棒照着左边驾驶室的位置,他看到车在开的过程中,李某某身子一直在躲,还看见从驾驶室里伸出一只手推李某某的手脖子,就这样那个男的开着车向前行驶了有50米左右,他看见李某某从车上掉下来了,那个男的向左一打方向盘上到106国道上向南逃跑了。他们都穿着交通局的制服和反光背心,带着制式帽子。7、证人张某某证明,2012年3月20日Á賿1时,由他们单位的站长冀某某带领他、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在106国道河南河北交界处北侧营运超市门口附近的主道上设卡检查车辆,这时候从北向南行驶过来一辆半挂车,当时赵某某、刘某某告知了司机他们的执法身份,司机无法出示营运证,冀某某指示李某某将该车开到免费停车场,李某某就往驾驶座上上,司机拉李某某不让他上车,他们几个人劝阻住司机,李某某就上到了驾驶座上,这时车上的另一个男的就从里面往外推李某某,那个男的不听李某某的劝阻,李某某抓着方向盘被推到了大车外,双脚站在踏板上,车上的男子迅速座到驾驶座上,因为当时车没有熄火,那个男的挂上挡就往前开车,他挡在车前示意停车,那个男的不但不听,反而向右一打方向盘进去加油站的便道继续往前开,他和冀某某就开车准备追大货车,当他们跑到车前再回头看的时候,李某某已经摔在地上了。他们都穿着交通局的制服和反光背心,戴着制式帽子,身上带有上岗证和执法证。李某某摔在他们检查站南面50米左右,石化加油站南边出口处的花坛旁边。8、证人郭某某证明,2012年3月20日Á賿1时许,他和运输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冀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大名县106国道原收费站南侧的中国石化加油站前检查过往车辆,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三人拦住了一辆自北向南行驶的半挂车进行检查,他接着在北侧五六十米处拦住了一辆自北向南行驶的油罐车进行检查,他正检查该车的营运手续时,发现他们的人向南跑,他也就赶紧跑了过去,跑到石化加油站北口南边的花池处,发现李某某脸朝西被冀某某抱着,冀某某喊他开车把李某某送到了医院,后来他才得知李某某在检查那辆半挂车时,被该车上的人从车的驾驶室里推了下来摔在了地上,车上的人开车跑了。9、证人董某证明,2012年3月20日Á賿1点多,她正在家里睡觉,郭某某给她打电话说李某某摔着了,她就赶紧去了县医院,李某某正在抢救,她问李某某咋回事,李某某说被人从车上推下来了,然后就说不成话了。在县医院抢救了一个多小时,不见好转,就转院到邯郸中心医院了。10、证人杨某某证明,2012年3月20日Á賿2点左右,他正在科室值班,这时有两个交通局运管站的工作人员送来一个病人,说是他们同事叫李某某,他被人从车上推下来了,脑子摔伤了。他一看受伤很严重。后来交通局又来了几个人,李某某的家属也过来了要求转院,他就给他们联系了120,他们就和病人一块走了。当时李某某穿着交通局的制服。11、被告人娄某2012年5月30日¹©Êö£¬2012年3月20日Á賿1点多钟,他和秦某某开车从天津拉了一车电梯配件回新乡,由秦某某开着车走到大名县河南河北界牌北侧106国道的时候,当时他在副驾驶上半躺着睡觉,这时候他听见外面有人吵吵,他睁开眼一看车在路西边头朝南停着,发动机没有熄火,有五六个男的在车头左边正在和秦某某吵吵,这时候有一个男的要上他的车,这个男的脚已经上到驾驶室外的踏板上,左手抓住驾驶室里的门把手上,右手拿着手电,正要往驾驶室上坐,他怕那个人扣车就急忙从副驾驶挪到正驾驶座上,那个人拿手电照他的脸,他坐到驾驶座上挂上档就往前开准备跑,那个人对他说你要干啥,他没有吭,那个人往他左大腿内侧用手电摔了一下,他往前开了有二三十米那个人从车上掉下去了,他一看没有人就把驾驶室门关上往左一打方向盘上到106国道上加速往南跑了。车上当时没有营运证。在车辆行驶中,上车的那个人没站稳,掉下去会造成伤害,这些他都清楚。当时他的大车灯都亮着,外面有光。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13、邯郸市交通系统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审批卡,交通部门上路依据、规定、时间,行政执法证等在卷佐证。14、证人秦某某辨认被告人娄培中的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15、被告人娄某辨认停车接受执法人员检查现场的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16、车辆牌照识别系统显示在卷佐证。17、被害人李某某住院病历在卷佐证。18、大名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伤者李某某损伤程度评为重伤。19、被告人娄某户籍证明在卷佐证。20、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在卷佐证。21、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柒级、拾级各一处。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之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之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娄某能够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雪代理审判员  张克大人民陪审员  许 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文召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