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胡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174号罪犯胡鹏,男,27岁,1985年8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泾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鹏犯强奸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经本院(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四月二日以罪犯胡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鹏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2个,并被评为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胡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数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小波审 判 员 崔 齐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永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