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正江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正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643号罪犯陈正江,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3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陈正江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6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16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正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正江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正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