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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光民特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业勤要求宣告吕术荣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业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光民特字第126号申请人杨业勤,女。申请人杨业勤要求宣告吕术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1997年5月1日,申请人之子曹永竹与弦山办事处上官岗村下陈楼村民组吕纪存之女吕术荣,在原城关镇民政所登记结婚。1998年3月28日生一男孩曹某某,2008年10月12日曹永竹突然病故,其妻吕术荣因受不了这种打击,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整日以泪洗面,不与人说话。2009年3月7日上午,她突然一人独自外出,之后家人,亲戚四处寻找,一直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近四年。经查,吕术荣,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2日,住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红石牌坊路19号,系申请人儿媳妇。于2009年离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发出寻找吕术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吕术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吕术荣失踪至今有四年之久,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且公告寻找失踪的吕术荣的期间已经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吕术荣为失踪人;二、指定杨业勤为失踪人吕术荣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向国银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