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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民二初字第025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祎与孙谦、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祎,孙谦,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包民二初字第02593-2号原告:王祎,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孙谦。被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谦,总经理。本院根据原告王祎的申请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包民二初字第0259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孙谦、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00万元。现原告王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其担保财产的保全,本院已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晓峰所有的高新区玉兰大道御景山庄D2(静园2)102-402(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文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蒯文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