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包民二初字第025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祎与孙谦、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祎,孙谦,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包民二初字第02593-2号原告:王祎,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孙谦。被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谦,总经理。本院根据原告王祎的申请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包民二初字第0259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孙谦、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00万元。现原告王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其担保财产的保全,本院已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晓峰所有的高新区玉兰大道御景山庄D2(静园2)102-402(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文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蒯文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