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24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某,农民。2012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晏某窜至西安市雁塔区育才路“重庆欣欣砂锅店”附近,适逢被害人杨某乙在此就餐后离开,晏某发现杨某乙的手机露在上衣口袋外面,便上前将该手机盗走,迅速关机并逃离现场。2012年11月29日,晏某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被盗“YUWIN”牌E6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晏某的供述;5、价格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9日起执行至2013年5月28日止)。二、随案移送手机发还被害人杨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