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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本友诉被告侯连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本友,侯连高,青岛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徐本友,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玉家,男,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连高,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陈崇德,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受理原告徐本友与被告侯连高、青岛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本友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连高、青岛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本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优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