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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茌商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金方与周茂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方,周茂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茌商初字第708号原告:王金方,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贾桂红,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茂利,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原告王金方诉被告周茂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学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方其委托代理人贾桂红、被告周茂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方诉称,2012年9月份,原告通过班保瑞与被告在内的8户村民,达成口头买卖乌枣的协议,原告通过班保瑞支付被告7000元的定金,被告同意吧乌枣卖给原告,结果被告私自把乌枣卖给了他人,构成了违约。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定金,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茂利双倍返还定金14000元。被告周茂利辩称,原告没有给被告钱。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原告通过班保瑞与被告及班维勇、赵向明、班春利等7户村民,达成口头买卖乌枣的协议,约定每吨乌枣12500元,原告通过班保瑞给付被告定金7000元。双方约定如果原告反悔,原告定金不要,如果卖方反悔,双倍返还定金。后因乌枣价格上扬,又经过协商,以14500每吨达成协议。原告在收乌枣时,被告以14600元的价格将乌枣卖给他人。原告方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双倍定金14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陈述,证人周茂利、班保贵、李玉华证言等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班保瑞达成口头买卖乌枣的协议,原告并通过班保瑞给付被告定金7000元,约定每吨乌枣12500元,后因乌枣价格上扬,又经过协商,以14500元每吨成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买卖协议成立。原告收乌枣时,被告以14600元卖给其他人。被告在庭审中开始否认与原告协议乌枣买卖事实,后又以原告不要其乌枣为由,被告才以14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与被告应该按照协议规定履行合同,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双倍定金,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茂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金方定金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周茂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学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