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徐阮涛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阮涛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166号罪犯徐阮涛,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渭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阮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4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阮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个、并获得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徐阮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阮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