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终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曲阜市中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陆泽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阜市中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陆泽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民终字第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阜市中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国荣,曲阜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泽中。上诉人曲阜市中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陆泽中于1986年4月任曲阜市汽车修配厂厂长。1998年企业改制后任曲阜市中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12月被告在换届选举中落选。2010年5月,被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原告没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被告于2012年6月15日向曲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7月23日,曲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曲劳仲案字(2012)72号裁决书,裁决: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原告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离任审计和财务交接义务。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陆泽中系原告职工,已达退休年龄,依法应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被告要求原告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无不当。且原告起诉时并未对该裁决内容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故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离任审计和财务交接义务,并非本案劳动争议审理的内容。原告可以另行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原、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由原告退还被告档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上诉人曲阜市中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于1986年4月至2001年12月在曲阜市中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离任时并没有办理档案交接及离任审计等手续,所以也谈不上退还被上诉人档案。被上诉人属于公司股东,而不是职工,公司为了维护全体职工利益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其法定义务。二、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作出判决不正确,应当结合《公司法》进行判决。被上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在离任时进行交接、清算。因为没档案,无法办理保险转移。按照公司法规定,被上诉人有义务交接在任职时的一切事务,在没交接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无权享有相应的权利。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陆泽中答辩称:到目前为止,孔祥民主办的退休人员,该办的都办了,被上诉人没听说劳动局对这方面有意见。按照程序,离任时应先审计,审计完了就算交接,由任职人员向会计事务所签订有关审计协议,交费用审计。被上诉人提交了很多次材料,但最后没有审计。被上诉人下台了就无权参与审计。被上诉人2001年12月30日离职,工资发到2004、2005年。到孔祥民任董事长,没再领取工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条件退还被上诉人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罚款。本案被上诉人陆泽中系上诉人职工,已达退休年龄,依法应当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履行离任审计和财务交接义务,并非本案劳动争议审理的内容,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由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档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曲阜市中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曲阜市中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