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安福因与被申请人孙彬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安福,又名张永福,男,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彬彬,女,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教师,住淮滨县。再审申请人张安福因与被申请人孙彬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安福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受理并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并适用法律错误;3、本案系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定性借款合同错误。请求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孙彬彬的诉讼请求、确认欠条无效,申请人不承担偿还被申请人4万元的责任、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后,张安福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张安福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10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安福撤回上诉。综上,张安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安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