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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彭山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彭山民初字第967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文志海、黄东函,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齐康审 判 员  郭 娟人民陪审员  管 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自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