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商初字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厚庆、田保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厚庆,田保宽,常田田,田加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商初字123号原���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荷泽市成武县永昌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联社理事长。特别授权代理人楚海龙,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女信用社主任。被告王厚庆。被告田保宽。被告常田田。被告田加宝。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厚庆、田保宽、常田田、田加宝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楚海龙、被告田保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厚庆、常田田、田加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2年1月19日被告王厚庆在我单位借款20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1月18日,被告田保���、常田田、田加宝为其担保。该笔贷款逾期后经我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王厚庆金偿还了100000元,剩余的100000元未予偿还。被告田保宽、常田田、田加宝亦不愿承担担保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厚庆偿还贷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田保宽、常田田、田加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田保宽辩称,我给被告王厚庆担保这是事实,我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没有偿还能力。被告王厚庆未答辩。被告常田田未答辩。被告田加宝未答辩。审理查明,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月19日与被告王厚庆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0046761。被告王厚庆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以承包工程,期限12个月,利率月息11.09734‰。被告田保宽、常田田、田加宝为其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王厚庆偿还了100000元,剩余的100000元未予偿还,该笔借款的利息被告王厚庆结算至2013年1月底。被告田保宽、常田田、田加宝亦不愿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记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厚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厚庆应依约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田保宽、常田田、田加宝自愿为被告王厚庆的借款担保,应承担担保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0五条、第二百0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厚庆偿还给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1.09734‰从2013年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二、被告田保宽、常田田、田加宝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厚庆、田保宽、常田田、田加宝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付2300元给原告。若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德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一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