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702号原告路×,女,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李×,男,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路×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路莉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孙 玮代理审判员 贺 瑞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