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费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代洪才与全金廷、全金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洪才,全金廷,全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费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代洪才,居民。被执行人全金廷,居民。被执行人全金平,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00)费马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全金廷、全金平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 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恩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