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7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青岛盛佳鑫纺织有限公司与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驻胶州办事处、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盛佳鑫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驻胶州办事处,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445号原告青岛盛佳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栾建群,经理。委托代理人姜顺启,胶州启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驻胶州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芳,经理。被告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法定代表人李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甲银,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安鹏,男,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盛佳鑫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驻胶州办事处、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盛佳鑫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撤诉减半收取787.5元,保全费770元,共计15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