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7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王梁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951号罪犯王梁,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25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2011)崂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一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王梁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梁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勇军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