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7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原西安某某化工厂职工,现住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化工厂家属院某某号。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董某某与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全部案款24442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董某某,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