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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环法执字第7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芬,莫振宇,莫衡宇,谭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环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芬,女。被执行人莫振宇,男。被执行人莫衡宇,男。被执行人谭爱菊,女。申请执行人李秀芬与被执行人莫振宇、莫衡宇、谭爱菊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环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河市民一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秀芬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按和解履行完毕结案。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规定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环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河市民一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义超代理审判员  覃善作代理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玉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