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王庆国与余必法、余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国,余必法,余妹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428号原告王庆国,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凤城。被告余必法,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余妹妹,女,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国与被告余必法、余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庆国负担。审判员 邱启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