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其兵与杨建勇、王全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其兵,杨建勇,王全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杨其兵,男,生于1968年11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孝明,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勇,男,生于1969年2月16日,汉族。被告王全菊,女,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东林,男,生于1975年10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其兵诉被告杨建勇、王全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其兵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其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其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7元,由原告杨其兵负担。审判员 黄 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