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胡妙香与徐广红、施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妙香,徐广红,施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958号原告:胡妙香。委托代理人:胡莉萍。被告:徐广红。被告:施莉华。委托代理人:颜远能。本院审理原告胡妙香与被告徐广红、施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妙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胡妙香负担。审判员 丁克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凯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