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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胡妙香与徐广红、施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妙香,徐广红,施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958号原告:胡妙香。委托代理人:胡莉萍。被告:徐广红。被告:施莉华。委托代理人:颜远能。本院审理原告胡妙香与被告徐广红、施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妙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胡妙香负担。审判员  丁克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凯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