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8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丁宝森与夏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宝森,夏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833-2号申请执行人丁宝森,男,1963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夏永平,女,1971年1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丁宝森诉被执行人夏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0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宝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参与夏永平处置后的财产分配,并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0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肖雪梅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