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崔允容与马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2民三初1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马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12号原告崔某,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马某,住某海省化隆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崔某诉被告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铺位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号陈边制衣城(自编号:B栋商铺)商铺首层24号铺位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从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止,还约定租赁期满后,被告应在三天内结清各项费用给原告并离开租铺。原告在租赁期满前曾多次告知被告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约,要求被告办理相关的搬离和退场手续,但被告匀置之不理。现在已大大超出了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被告仍拒绝搬离原告铺位并将铺位交回原告管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下:1、被告立即将承租的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号陈边制衣城(自编号:B栋商铺)商铺首层24号的铺位交回原告管业;2、被告立即支付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交回铺位时止的铺位占用使用费,每月2500元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某无答辩。经审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地址(涉案物业地址)邮寄送达,但被退回。本院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地址邮寄送达,但亦被某海省化隆邮政部门以“不是本人,要求退回”为由予以退回。本院要求原告提供马某的具体身份情况及下落,但原告表示:“不能提供,我们也不清楚马某现在哪里,具体情况也不清楚。”另在本案庭审中,原告称涉案商铺已被被告马某私自转租给他人,但原告表示无法提供现承租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根据现有的情况,本案被告马某现下落不明,其具体身份情况无法核实。而根据原告述称涉案商铺存在转租情况,原告有责任提供涉案商铺现承租人的具体身份情况,以便本院追加现承租人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案纠纷可待原告崔某其知悉被告马某及现承租人具体身份情况及下落时,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林人民陪审员 赵 敏人民陪审员 蔡施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永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