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发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发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3)原执字第153号 孙发展: 关于申请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发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或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命令你(公司)自本令送达后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履行义务如下: 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令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执行法官:刘治军联系电话:13069370555 监督电话:7288122 收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原阳县支行 户名:原阳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408101040002812 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