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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深圳市某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深圳市某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2012)2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21.64元(含本金21794.64元、执行费227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