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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正银诉被告李善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平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张正银,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传录,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善芳,女,1974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徐顺生,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正银诉被告李善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1992年10月在洋河镇董冲村以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1993年5月5日婚生一女张娇。自从被告生罢女儿后便外出务工,到了春节回来、年初又走;二年后被告的思想发生变化,夫妻感情开始淡化。2011年腊月24日,被告回来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随即离家出走,其夫妻关系恶化、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自1992年结婚以来,夫妻关系一般,感情不合,自2005年建房欠了大量外债后,原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迫于无法的情况下、外出打工还账。每逢回家一次争吵打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我同意。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要求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1992年10月在洋河镇董冲村以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1993年5月5日婚生一女张娇,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为了家庭生活被告便外出务工,因被告每次回家双方便发生争执,后夫妻感情开始淡化。2005年原、被告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前进村九组拆迁户中购买一块地皮,自建两间两层住房一处;期间,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在家建房,因双方沟通很少,,被告回来后因生活琐事便发生争执,被告随即离家外出,使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除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前进村九组自建两间两层住房一处外,别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的父亲及原、被告的女儿同原、被告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婚姻是以男女双方感情的融洽为前提,以相互关心、爱慕对方为条件而产生的。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感情,双方在生活琐事上相互指责,并在感情上相互不信任来伤害对方,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对共同财产房屋处分问题,因原、被告双方都要住居生活,对被告提出拍卖后平分房款的意见不予以采纳。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原告同其父亲分得楼下一层两间住居;被告分得楼上一层两间,其女儿张娇暂随同一起居住较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正银与被告李善芳离婚。二、座落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前进村九组两间两层自建住房,原告分得楼下一层两间同其父亲住居;被告分得楼上一层两间,其女儿张娇暂随同一起居住。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审判长  周勇智审判员  吴顺军审判员  周先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